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高新区、柳叶湖、西湖、西洞庭、桃花源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常德市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在中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下,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承担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以下简称“市直六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
支队武陵大队(以下简称“武陵大队”)承担武陵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
“市直六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支队办理本辖区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权限另行发文明确。
鼎城、汉寿、桃源、临澧、石门、澧县、安乡、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鼎城、汉寿、桃源、临澧、石门、澧县、安乡、津市执法局”)承担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
2.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市局行政审批、水、大气、土壤、自然生态、固废以及事务中心等科室(单位)应根据需要全过程参与,各区县市分局参照执行。支队、武陵大队以及鼎城、汉寿、桃源、临澧、石门、澧县、安乡、津市执法局以及市直六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案件应严格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号)规定。
二、立案
1.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支队、武陵大队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应当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执法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立案建议;
(2)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市局(区县市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3.《立案审批表》应当包括:
(1)有案件来源信息和案由信息;
(2)有立案号、案情简介与立案理由,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节与后果,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3)有承办人立案建议及签名;
(4)有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意见及签名。
(5)有市局(区县市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三、调查
1.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或当事人需要自己保存原始凭证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调取复制件或复制品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处所,并由出具证据或保存该证据原件的单位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3)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4)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5)发现不需要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行政处罚、但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管辖的;
(6)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案件调查经过;
(2)调查查明的事实;
(3)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4)处理建议及其依据和理由等。
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注重阐述证据与认定的违法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处理建议的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后,将调查报告提交调查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案件审查
1.支队法规服务科、各区县市执法局法制股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有:
(1)本执法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法资格;
(3)认定的主体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
(4)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
(7)案件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8)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2. 支队法规服务科、各区县市执法局法制股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有管辖权,主体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案件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合法合理,未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应当作出审查通过的意见;
(2)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3)案件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应当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无法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5)仅案件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合法或者不当的,可以直接变更处理意见,也可退回,要求案件调查人员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制审核
支队、武陵大队、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权限进行法制审核。其中,以下案件需提交市局法规科审核:
(1)拟罚款20万元及以上的;
(2)拟提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闭的;
(3)吊销许可证件的;
(4)拟对企业(项目)法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支队、武陵大队承办拟罚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支队法规服务科审核,根据需要提交市局法规科审核。
法制审核后,审核机构应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按照相关工作规程,经审核人员及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反馈案件承办单位。市局法规科审核的案件,需经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复核、市局局长审定签批后,反馈案件承办单位。书面审核意见应一并入卷归档。
六、告知和听证
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制作,方能送达当事人。
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作出停产整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支队法规服务科、各区县市执法局法制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市局法规科及时做好协调指导。
七、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建立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拟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3.案件集体审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与行政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审议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议、分级负责。
(一)按照《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常环党发〔2020〕12号)的相关规定,局党组会议审议支队(含武陵大队)办理的以下五种情形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1)拟罚款20万元及以上的;
(2)拟提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闭的;
(3)吊销许可证件的;
(4)拟对企业(项目)法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支队、武陵大队承办的上述情形之外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分别由支队支队长、武陵大队队长、各区县市执法局局长主持,支队法规服务科、各区县市执法局法制股提请并组织。支队、武陵大队承办的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执法工作局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支队纪检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支队长、支队法规服务科、案件承办人、法律顾问等参加。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的案件,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分局纪检员、法制股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相关股室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等参加。
召开案审会时,根据案件需要,经请示主持人同意,会议组织单位可邀请与案件相关的专家和人员参加。
5.案审会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案审会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主体认定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七)其他认为需要审议的内容;
6.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单位负责对案审会会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形成《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装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7.案审会对案件的审议决定应当及时准确执行:
(一)案审会审定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性质和裁量幅度;
(二)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区县市执法局)分管领导审阅,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案审会进行审议。
八、处罚决定
1.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的案件,应依程序填报《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制作,加盖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不得加盖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编号管理,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作出分别由支队、各区县市执法局统一规定和管理。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3.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九、送达和公开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制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若负责签收的不是当事人,应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送达回证上需载明送达方式。如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置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
2.符合公开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处罚决定书在市局官网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卷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3.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指定邮箱或接收系统时,视为送达。
十、移送及执行
1.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需要进行移送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支队、武陵大队和鼎城、汉寿、桃源、临澧、石门、澧县、安乡、津市执法局分别移送至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支队统筹协调,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向当事人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按规定送达。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市局(区县市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数。
十一、复议和诉讼
1.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因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案件导致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机构是行政复议答辩的承办主体,以市局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答辩,市局法规科负责协调指导。
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执行。因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承办案件导致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机构为应诉工作的承办主体,以市局的名义进行应诉,市局法规科负责协调指导。
因复议被撤销或应诉败诉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分值。
十二、结案和归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1)当事人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2)行政处罚决定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3)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4)案件在审查或者审核过程被撤销的。
2.结案应当制作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3.负责案件办理的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应于结案后10日内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填写案卷封面,制作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案卷封面应当包含案卷文号、年度、当事人、案由、立案时间、处理结果、结案时间、承办人、归档期间、保管期限、归档号等内容。案卷卷宗正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2)立案文书材料;
(3)调查取证文书材料;
(4)定案处理材料;
(5)执行文书材料;
(6)结案文书材料。
4.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根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电子档案由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统一刻录,纸质档案由承办执法人员整理。结案后,纸质案卷进入市局(分局)档案室,专人负责管理。
5.支队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各区县市执法局按要求及时统计报送相关信息。
十三、监 督
1.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支队、武陵大队以及各区县市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工作由市局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具体承办,可以采取审核、检查、纠错以及处理申诉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被监督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常德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2.监督发现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未查清楚、证据不足、处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违法等情形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可以要求相关执法机构补充调查、重新调查或者撤销案件,也可以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直接撤销案件。
监督发现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工作纪律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常德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
十四、附 则
1.本规定中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一致的,一律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之前印发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4.规定中的3日、5日、7日是指工作日,其余的,以自然日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