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2016〕46号
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求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专家论证意见、津市市环保局审查意见以及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选址在公司原厂区西南部彭山村,新征用地390亩,总投资662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建设四条仿古瓷砖生产线,设计年产仿古瓷砖15600000㎡。主体工程由球磨车间、制粉车间、制釉车间、成型车间、加工车间、原料堆场、成品仓库、环保工程组成(其中煤气站在原有煤气站内扩建2台煤气发生炉),部分仓库、供水、办公设施依托现有工程,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 -球磨-喷雾干燥-陈腐-压制-烘干-施釉-烧成-磨边-抛光-包装。澧县发改、规划等部门出示了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以新带老”、“三同时”要求,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造气含酚废水全部用于配制水煤浆,磨边、抛光废水、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混凝沉淀后,上清液分别回用于生产用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所有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须配套一体化处理设施,排放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标准。
(二)喷雾干燥塔、炉窑废气须采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坯体成型粉尘须集中收集后经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所有排气高度须达到报告书要求并满足环境监测要求,原料堆场、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2014年12月12日修改)浓度限值。
(三)在坯体制作及烧成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料及沉淀泥浆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纳入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安全处置;造气炉渣、脱硫废渣综合利用;造气废水处理污泥和焦油、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收集、暂存、处理处置。
(四)球磨机、风机、空压机、磨边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须进行隔声、消声、减振等防治措施,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五)本项目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必须搬迁并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切实防止环境风险。
(七)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报告书解决原有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的各项措施。
(八)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九)根据澧县环保局排污总量确认意见及市减排办审核意见,核定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6.7吨/年、氨氮:1.1吨/年,SO2:117.4吨/年 、NOX:422.5吨/年,总量来源由公司初始排污权分配量中解决。
三、建设单位须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监测计划委托环境监测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测。
四、项目建成后须及时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澧县环保局负责你公司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