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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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环保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4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

根据优化空间布局、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便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规范一批、联网一批、运营一批”的原则合理有序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以申请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平台联网, 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步检验、共享信息。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纯电动车和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在环保部暂未出台排放检验报告统一编码规范之前,采用原有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编号),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安检手续,一份留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检验。

在全省范围内允许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黄标车除外),取消办理委托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排放检验机构检验。

三、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达到环保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具备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联网条件下,经市环保局现场核查合格后,给予联网并向社会公示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验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对检验设备、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运转进行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

四、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信息能力建设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建设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在达到环保相关技术规范和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以后可申请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和视频资料实时上传。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进行实时审核,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现场情况实施在线监控,实现对各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管,制止各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作弊行为。 

五、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坚决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法律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快淘汰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进度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高排放在用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区域限行和财政补贴等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黄标车应在当地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停止检测黄标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

七、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

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对逾期不复检的,及时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并公开车牌、车型等信息。

八、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九、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完善服务标识和引导流程,做好咨询、检验等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工作,取得公众理解、支持,确保相关政策的平稳衔接。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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