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发布2起涉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各1件,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生态环境部门守护大气环境、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决心,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及公众增强环保意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一、常德市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根据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气液比、密闭性、液阻进行执法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的第2#、3#油罐和管道密闭性检测结果未测出,即“使用氮气进行加压的过程中,系统加压超时,油罐和管道有泄漏情况”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同时,该加油站在抽测的10把加油枪中,5把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予以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汽油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全流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类物质在特定温度、压力条件下会转化为臭氧,进而诱发污染天气。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是控制此类污染物排放、减轻空气污染的关键手段,且其合规标准绝非“安装即达标”,必须通过“设备有效+操作规范”的双重保障才能实现。加油站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油气回收系统,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稳定运行。
二、常德市某建材厂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被强制查封案
案情简介
12月7日,常德市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该企业应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停产,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隧道窑仍持续进行进砖烧制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停产管控措施要求,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
强制措施采取情况
针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隧道窑及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典型意义
原环境保护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明确解释了“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排污单位如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则需要承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