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鑫浩胶筐厂年产60万只胶筐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2023-09-26 10:37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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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石门县鑫浩胶筐厂年产60万只胶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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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石门县鑫浩胶筐厂年产60万只胶筐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

石门县鑫浩胶筐厂

建设地点

石门县蒙泉镇礼阳山村二组石门县鑫浩胶筐厂厂区内,东经111°50′33.74″,北纬29°33′28.45″

环评单位

常德市奇正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石门县鑫浩胶筐厂于2014年在石门县蒙泉镇礼阳山村二组投资建设胶筐生产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占地约2240m2,建筑面积约1250m2,年产胶筐60万只。于2018年编制了《石门县鑫浩胶筐厂年产60万只胶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了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文件号:石环评【2018】62号);于2019年10月通过了自主验收。

为了缓解废旧塑料筐带来的污染,从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出发,拟将由废塑料筐回收处理后的废塑料颗粒作为部分原材料进行重新加工生产塑料胶框,生产规模保持原来的年产60万只胶框,对原环评批复的设备进行更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治理措施:本项目利用现有项目已建厂房,本次仅安装部分设备,已建厂房施工期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也没有存在遗留的环境问题。本次不进行施工期环保措施分析。

2、废气治理措施:

(1)有组织废气

①塑料框生产工序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采用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②投料粉尘:密闭管道+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采用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

(2)无组织废气

①有机废气: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恶臭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生产粉尘:破碎粉尘经采取密封破碎机措施后,排放的粉尘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进入循环水池,全部循环利用,均依托现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项目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桔林消纳,不外排。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本项目对生产车间、固废暂存场、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处理设施,原料仓库等设施采取地面硬化、防腐及防渗,并建立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在采取上述措施前提下,本项目对区域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主要高噪声的设备经减振、隔声处理后经预测,项目厂界四周的场界噪声排放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5、固废治理措施:

①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②一般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合品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

③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UV灯管等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④废模具由原厂回收置换。

本项目按照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对固废进行分类暂存,固体废物暂存场库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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