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清仓见底、心中有数,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执法行动”,以涉重、涉危、涉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环境风险大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执法重点,聚焦生态环境执法主责主业,切实防范因违法排污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以执法专项行动为主线,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和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形成严执法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坚持宽严相济,规范执法。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恶意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整改为主,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措施,同时加强部门内的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一刀切”。
(三)坚持两法衔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定期联席会议和公、检、法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室作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形成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打击合力。
(四)坚持精准高效,提升能力。在执法过程中应务求精准高效执法,在提升办案质量、多办大案要案上狠下功夫。深入推进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举报投诉以及排污单位用水、用电、用能等数据资源关联分析,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和执法水平。精准高效打击各类污染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执法重点
(一)聚焦重点,加强执法,严查违法
各区县市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执法,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人大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和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1.工业企业违法问题。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盯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污染物排放、应急防控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全流程分析研判,查找问题根源。重点关注工业园区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化工企业污染问题。组织开展以园区内生产企业以及园区配套建设的集中治污企业为重点的园区专项执法,以涉铊、锑、镉等企业为重点的涉重金属专项执法,及以重点化工企业环保手续、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风险防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企业专项执法。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环境违法问题。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畜禽粪便及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清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情况。依法查处养殖类环境违法行为。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无环保相关手续的违法矿山企业。将全市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全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范围,重点检查持证矿山企业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对执法中发现的无证开采、许可证到期继续开采、生态修复不到位等其他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市政基础设施的环境违法问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执法监测,掌握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加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项执法,加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炉温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强化飞灰、恶臭、渗滤液处理等重点环节的环境监管,督促新投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全面落实“装、树、联”,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
5.饮用水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以涉水排放重点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涉水项目施工现场的专项执法。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船舶污染、生态补水不到位、汛期农村面源污染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问题,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6.严守自然生态安全底线。围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密切配合“绿盾”专项行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7.强化特护期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加大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加大对砖瓦行业等重点领域工业炉窑治污设施不完善,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涉VOCs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美容、塑胶塑品制造、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产品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使用“冒黑烟”等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环境违法行为。
8.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密切配合“全市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联合公安部门、检察院,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盐、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9.强化“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强化联动执法,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或退出。
10.落实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移动执法平台数据库,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内容。重点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11.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违法问题。组织开展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执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问题线索,开展自动监控飞行检查,依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组织提级查办或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督办。
(二)协调统筹,凝聚合力,形成震慑
1.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县市要树立全局观,要将本次执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结合本地区实际,同步制定本级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污防、生态、环评、监测等业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依法依规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执法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全面促进全市执法工作。
2.推进有奖举报。进一步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拓宽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规定、举报途径和渠道,及时发放奖励,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进一步依靠群众及时发现突出环境风险隐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曝光违法问题。及时公开曝光执法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突出违法案件,以案说法,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市局将适时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
4.强化督导帮扶。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帮扶,并适时组织跨区县市的交叉执法检查。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措施。
三、时间安排
本执法专项行动从4月至12月。
(一)方案制定(4月)。各区县市分局在4月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法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攻坚阶段(5至9月)。各区县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围绕“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主题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明确目标任务,严防死守,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等手段,对恶意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深入挖掘隐藏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巩固阶段(10至12月)。各区县市对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核查违法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形成工作闭环。市局将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各区县市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执法专项行动的违法问题查处和曝光情况纳入每月执法综合调度,每月20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中打击违法情况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各区县市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