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2018〕22号
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60万吨元明粉生产建设项目(厂区、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澧县环保局《关于年产60万吨元明粉生产建设项目(厂区、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查意见》、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关于《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元明粉生产建设项目(厂区、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等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元明粉生产建设项目(厂区、采区)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澄坪村,属于在原有二期(湘环评﹝2004﹞39号批复)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工程主要包括新增1条元明粉生产线,生产能力由年产35万吨扩大至60万吨,新增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建设,不新增主厂区面积;新增矿区面积2.404km2,新增加56口采硝井和硝水输送管道线4054米,新增集卤站。改扩建项目投资4637.7万元,已于2014年完成投入运行,属补办环评手续。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和澧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具体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要针对项目建设现状,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整改措施,落实好“三同时”验收制度,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控制开采层(溶腔)高度。加强对采空区地表塌陷的检查和观测,对地表塌陷采取工程措施、生态措施进行生态恢复和治理。
(二)做好厂区、集卤站地面防渗措施,加强采区卤水井、主管网的防泄漏措施,做好卤水泄漏后的自动报警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
(三)提高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率,项目旋流、离心工序产生的滤液经收集后回流至蒸发器继续生产元明粉;循环冷却水经收集后循环回用;脱硫系统废水循环使用;化学处理水经处理后,作为脱硫系统的补充水;蒸发冷凝水、湿式除尘器废水经集卤站回注采硝井溶硝,生产废水零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85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电,燃煤烟气在原有“电袋除尘+湿式脱硫塔”除尘脱硫的基础上新增脱硝设施,确保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强化散装物料贮存、运输、装卸、转移过程中的降尘措施,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
(五)钙镁渣、锅炉煤渣、脱硫石膏、电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固体废物均应外运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
三、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你公司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2吨/年,氨氮0.25吨/年,二氧化硫662.8吨/年,氮氧化物290吨/年。
四、你公司要尽快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澧县环保局具体负责。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