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4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及2万吨干、湿混砂浆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5-08-07 16: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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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建〔2015〕154号


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4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及2万吨干、湿混砂浆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石门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和受理、拟审批公示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石门县二都乡双龙村1组,总用地面积为16534.16m2,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万元。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两块,分别位于037乡道北、南两侧, 北侧为混凝土生产区, 南侧为干、湿混砂浆生产区,主体工程由封闭式生产车间和配套设施组成。设计年产40万m3商品混凝土和2万吨干、混砂浆。石门县有关部门同意该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在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切实防止施工扬尘、噪声对周边居民的污染影响。

  (二)厂区要实行雨污分流,搅拌机清洗水、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水、生产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废水须配套设施处理,排放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

  (三)各类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要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采用天然气为烘干燃料,生产线各产尘点须集中收集并经高效除尘器处理,排放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表3标准限值,排气筒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四)各类高噪声生产设备须采取实体工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生产固体废物须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环卫收集处理系统安全处置。

  (六) 按照你公司《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交易结果,核定你公司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38吨/年,氮氧化物≤0.103吨/年,化学需氧量≤0.14吨/年、氨氮≤0.02吨/年。

  (七)建设单位要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环保制度,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建成后须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必须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石门县环保局负责你公司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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