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2015〕100号
湖南阿斯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300吨动力电池催化剂-高纯甲基二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津市市环保局审查意见以及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利用原有年产20吨乙基香兰素异地迁建工程项目厂区改建年产300吨动力电池催化剂-高纯甲基二磺酸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拆除原有乙基香兰素生产设施,利用原有实验车间和部分设备改建成年产300吨动力电池催化剂-高纯甲基二磺酸生产车间,本项目储运工程、部分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依托原有工程。主要原材料为亚硫酸钠和二氯甲烷,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原料配制、合成、钡化、酸化、浓缩、后处理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项目建设符合津市市工业集中区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营运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以新带老”、“三同时”要求,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原有燃煤锅炉改建为天然气锅炉,排放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反应釜排空尾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经15米以上排气筒排放,加强物料传输、生产设施密封措施,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二)厂区要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兼事故池),收集的初期雨水须及时排至预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氯化钠盐水须单独收集送至天盛电化公司综合利用,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须配套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执行津市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 风机、切片机、离心机、压缩机、泵等各类高噪声生产设备须采取隔声、基础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四) 项目浓缩、盐析和溶解氯化钡后过滤器产生的滤渣,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贮存、处置,生产过程产生的硫酸钡作为副产品外售,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安全处置。
(五)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切实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报告书解决原有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的措施。
(七)建设单位要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保制度,切实保障清洁生产和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0.397吨/年、0.47吨/年,由原有项目批复的总量中解决;按照你公司《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交易结果,核定你公司该项目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022吨/年、2.29吨/年。
四、项目建成后须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必须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津市市环保局负责你公司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