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10月2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出示验收意见。现将出示的验收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10月23日-10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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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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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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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环建[2014]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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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