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2015〕73号
安乡县水利局:
你局《三峡后续工作湖南省长江中下游城镇供水及农业灌溉影响处理安乡县黄山头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公告期间无反对意见。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安乡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三峡后续工作湖南省长江中下游城镇供水及农业灌溉影响处理安乡县黄山头供水工程总投资31466万元,建设内容主要为:1、取水工程。取水水源为松滋河(明塘湖段),明塘湖为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泵房和明塘湖换水泵房合建,设计取水流量3.15万m3/d。2、水厂建设工程。黄山头净水厂选址在黄山头镇废弃采石场,设计供水规模3万m3/d,出厂水采用对接乡镇小水厂(16个)清水池的方案,由小水厂送水泵房接入乡镇配水管网,进行二次供水。3、输水管网工程。铺设取水泵站到黄山头水厂输水管线,采用压力流,长度3771m,管径DN800。4、配水管网工程。铺设黄山头水厂到各乡镇配水厂的配水干管,总长度90.08km,敷设小港水厂、团结水厂、沙堤水厂、星港水厂共四个水厂到村镇用户的配水支管,总长度558.15km。5、明塘湖水源工程。实施明塘湖与松滋河(东支)连通工程、明塘湖堤防防渗和护岸加固工程,明塘湖集雨区拦污截流工程、明塘湖扩容清淤工程。工程供水范围包括焦圻镇、安福乡、安凝乡、黄山头镇、安全乡、官当镇、安生乡7个乡镇和安昌乡、三岔河2个乡镇的北部,工程建成后可解决28.5万人的供水问题,工程建设可行。
二、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方可建设、运行:
(一)工程取水点位于松滋河左岸,取水点上游50m后为安乡县和公安县共同管辖,右岸属于安乡县管辖范围,左岸属于湖北省公安县管辖范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涉及到湖北省公安县,安乡县政府要和公安县政府就水源保护区划分进行沟通协调,在公安县政府同意该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前提下,尽快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申报工作,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安乡县政府要按照《明塘湖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和环评报告提出的有关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明塘湖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明塘湖集雨区实施拦污截流工程及扩容清淤工程,确保明堂湖水质符合饮用水源水质要求。
(三)黄山头净水厂选址应征询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意见,完成土地规划调整工作,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
三、安乡县人民政府要协同公安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松滋河(明塘湖段)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方案,对松滋河、明塘湖两个饮用水源保护区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规范设置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松滋河(明塘湖段)取水口上游1500米左右的北斗溪电排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安乡县水利局要制定电排运行调度方案,严格控制电排开机时间和次数,非汛期不得开机,开机前要上报安乡县环保局,并经安乡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机,开机期间对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控,水质超标时改为明塘湖取水,以确保水厂正常供水。
五、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工程管网施工范围较大,施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管网开挖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作业范围及作业时间,减轻对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严格按照“分层开挖”的原则施工,以便回填时表层土和底层土各复其位,管网埋设后应立即回填覆土并进行生态恢复;施工现场要定期及时洒水,减轻施工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场地以及物料堆场不得设置在黄山头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居民集中居住区域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22:0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如确因工艺需要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须经县人民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二)应加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的全面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质量。
(三)净水厂滤池反冲洗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回收至配水井再利用,外排时和生活废水一并排入附近农渠,不得排入水源保护区,外排废水均要做到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运至安乡县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厂界噪声要达标。
(四)在松滋河、明塘湖水源保护区按监测规范设置常规监测断面和监测点,在松滋河设置在线水质以及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松滋河水质未能达到饮用水质要求以及上游来水小于最小生态流量19.4m3/s时,停止松滋河取水,改为明塘湖取水。
(五)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完善可靠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盐酸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理,盐酸运输线路要避开明塘湖陆域保护区范围,盐酸储罐要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风险防范设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品,建立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反应体系,确保事故情况下环境安全。
六、根据常德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32吨/年,氨氮≤0.0093吨/年。
七、工程竣工后要向我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安乡县环保局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