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

2020-09-25 10: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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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一)拟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且产生的污染因子对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二)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敏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一)上级环保督察交办的处罚案件;
(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案件;
(三)吊销或暂扣许可证的处罚案件;
(四)罚款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需要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案件;
(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或者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九)经过复査纠错程序,需要重新做出行政处罚的案
件;
(十)办案单位或部门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处罚
案件;
(十一)根据抽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其它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罚案件;
三、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四、行政确认类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五、其他类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纠正或者在执行中需要进行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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