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德市三一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5-09-06 16:59 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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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责改[2015]1号

 

常德市三一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霞

  我局于2015年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风力发电叶片项目于2015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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