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责改〔2015〕17号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执业许可证:44643245743070211A1001
组织 机 构代码:44643245-7
地址:常德市人民路8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向绪林
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的住院大楼及其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已超期试运行的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关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申请试运营的批复》(常环建〔2015〕112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11月14日前到我局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我局将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