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督促闲置废弃放射源送贮成果显著

2016-09-12 09:53 来源:市环保局辐射站 刘设平 作者:刘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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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杜绝因企业停产导致放射源长期闲置存在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今年以来,市环保局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加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废旧放射源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收贮手续,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市环保局积极沟通省辐射监督管理站,申请在收贮费用、监测等方面的支持。截至目前,已5家核技术利用企业共13枚闲置废弃放射源被安全收贮,另有2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已与省辐射监督管理站或有资质的收贮单位签订了收贮协议,闲置放射源即将被送贮。这样,我市闲置废弃放射源将全部安全送贮。彻底消除了一批长期闲置放射源带来的辐射安全隐患,保障了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闲置废弃放射源送贮知识链接: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精神,凡产生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在放射源闲置废弃后3个月内,向有放射源回收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收贮手续。放射源包装整备满足国家和省里的收贮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不满足收贮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包装整备和屏蔽后再行申请。放射源闲置废弃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送贮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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