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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效能 创建满意环保公开承诺

2010-05-17 11:4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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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建廉洁、高效的报务型机关,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现就涉及服务对象一切利益的事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外来人员到市环保局(包括二级机构)的办公场所办事(咨询、查询、举报、上访、投诉等)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属于本机关或科室职责范围,但具体负责人或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把要办的事认真做好记录,并记下联系电话,再转交经办人办理,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相关单位或科室,并告知联系方式,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并处理;

  2、行政许可和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对违反承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局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结时限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分别由法定办结时限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5天、20天、10天;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法定办结时限30天缩短为20天;

  3、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由法定办结时限7天缩短为6天;

  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的核发由法定办结时限20天缩短为12天;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20天缩短为13天;

  6、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由法定办结时限30天缩短为10天;

  7、环境污染限期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12天缩短为9天;

  8、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查由法定办结时限20天缩短为10天;

  9、核技术应用环评文件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20天缩短为10天;

  10、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法定办结时限不变,仍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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