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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闭会第0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2017-04-21 15:45 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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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环保案〔2017〕22号B类

  

市住建局:

刘骏委员在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和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的提案》(第022号)收悉,经调查研究,形成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文件内容第二章第八条中“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另“《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文件内容“编制方式”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关于企业环保应急方案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文件内容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四条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根据环发[2015]4号文件要求也阐述了这一点。

三、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需要专家评审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文件要求中“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  现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之前,组织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预案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主管安全环保的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等。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或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参与外部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外部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外部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

    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文件内容中“三、进一步加强预案备案实施的规范性-(四)预案评审”也规定了以上内容,所以请专家评审是必走程序之一。

专此函告,谨供参考。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1日   

 

签发人:周进                   联系人:杨岚

联系单位: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722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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