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环发[2016]42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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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环发[2016]42号)文件制定目的、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合法有序开展,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环发[2016]42号),此文是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14]29号)的要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相关概念解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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