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环发〔2017〕20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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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背景:近年来,大气污染日趋严重,机动车污染成为了大气污染重要的来源之一,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机动车的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由此制定《关于推进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环发〔2017〕20号)。

关于推进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有几大理由:

一、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是为了便民,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数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辆检测量,为方便检测,根据优化空间布局、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便民服务的宗旨,合理有序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是为了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继续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纯电动车和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先查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否则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在全省范围内允许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黄标车除外),取消办理委托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排放检验机构检验。

三、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是为了防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了赢利或者人情原因,致使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过检测,从而不能达到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目的。

四、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信息能力建设是为了更好的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进行监督管理,杜绝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过检测。

五、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更好的服务便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法律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快淘汰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进度即淘汰“黄标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高排放在用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区域限行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黄标车应在当地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停止检测黄标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

七、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是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进一步加强措施,坚决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检验标志的高污染排放车辆。环保部门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对逾期不复检的,及时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并公开车牌、车型等信息。

八、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是为了进一步杜绝无检验标志的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

九、加大宣传力度,使机动车环保检测深入人心,人人树立我为环境做贡献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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