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常德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制度》的通知(常环发〔2017〕47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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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常德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制度》的通知(常环发〔2017〕47号)的发文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核的前置条件。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文件《常德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制度》,此文件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发函〔2012〕182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级及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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