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企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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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函〔2020〕15号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柳叶湖生态环境分环保局、产发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产发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产发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生态环境分环保局、科工局,桃花源生态环境旅游管理区环保分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3号令)、《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和《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政发〔2017〕12号)要求,为防范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建(构)筑物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拆除活动的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指有拆除活动的企业,下同)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拆除活动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拆除活动结束后,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报告、监测报告和台账等资料,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二、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做好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的备案。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制定、实施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的,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未严格落实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的拆除活动,要依法查处。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三、加强市县联动和部门信息共享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定期将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活动的备案情况相互通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过程中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四、其他

1.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2.企业可自行组织拆除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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