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20〕1号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以及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19〕104号)、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区县(市)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编办发〔2019〕2号)、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办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实际,现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二、被委托单位及被委托事项
1.行政审批事项被委托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常德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2.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被委托单位:鼎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津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安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
3.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的上述事项另行明确(详见本通知第三、四项内容)。
上述委托事项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各单位原有职责权限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三、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本区县市原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以下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它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6.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7.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8.权限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9.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等。
上述事项中1-7项加盖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9项加盖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除实施上述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常政发〔2018〕10号)规定,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本辖区内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依法具备办理上述事项的承接能力后,方可行使上述行政权力)。
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三定”规定重新调整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四、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不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承担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接受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
3.参与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4.承担驻地县级党委政府、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和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19〕104号)规定,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五、实施主体和工作流程。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仍按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行政审批事项被委托单位是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根据法定形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审批文书,加盖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行政效力等同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各被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进驻本区域政务大厅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应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结。具体工作流程,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办理。印章申领办理及使用规定等,由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2.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其他行政执法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文书,加盖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其行政效力等同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体工作流程及执法文书格式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会同市局相关科室办理。印章申领办理及使用规定等,由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委托责任。各被委托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凡因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均由各被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和承办,并对产生的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七、事中事后监督。按照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各被委托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指导,及时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贯彻落实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严格规范审批,公正文明执法。各被委托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情况书面向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归口报送。
八、有关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全面领导各被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权限实施工作,各被委托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决定前,应提前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局属相关科室(单位)要积极履责,确保改革过渡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档。
2.优化政务服务。各被委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以及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实现统一、高效、便民的服务体系。
3.强化责任考核。局属相关科室(单位)要将执法权限落实情况纳入局内部年终绩效考核相关内容,并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