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建设实效,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国家、省、市财政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解决环境问题,安排的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科技研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生态保护补助的资金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及资金申报文件要求,结合《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项目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全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科牵头组织实施。
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和落实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督促实施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管理;
4.负责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央、省另行规定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除外;
5.负责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规划财务科从环保投资项目库中优选项目,会同相关责任科室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方案,报请局领导审核后,衔接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合评审,最后报请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项目申报方案。
第五条 按照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六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监督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预算评审制,督促项目单位将项目实施任务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合理安排工期,做好施工调度,及时衔接拨付资金,促进项目尽快完成实施,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完成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对技术或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各区县市环保局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帮助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跟踪管理制度。自环保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应至少每月组织1次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现场检查,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环保局。
规划财务科会同相关责任科室应每季度组织1次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及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环保专项资金违规使用或专项资金绩效低下的,将减少下年度对该县(市、区)及管理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项目久未开工或开工实施时间过长久不竣工的,将视情况建议省环保厅收回该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