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函〔2019〕3号
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年度工作部署,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对全市环保系统2018年度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集中评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评查工作严格按照《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交叉评审评分细则》和《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议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议标准>的通知》的评卷标准和要求。除柳叶湖、桃花源、高新区外,共抽查12个区县市(管理区)环境行政执法案件22件(其中,行政处罚(罚款)案卷14个、移送公安案卷5个、查封扣押案卷1个、限产停产案卷2个),有11件案卷被评为优秀案件、9件案卷被评为良好案件、2件案卷被评为合格案件。案卷质量总体排名前3的区县市为汉寿县、石门县、鼎城区。从评查的总体情况看,大多数案件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执法程序合法,较好的反映了我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主体适格、职权合法
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未发生越权执法的情形。执法过程中,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填写较规范,印章使用正确。执法部门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环节均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并做到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其中临澧县、安乡县、澧县在证据材料中还附有执法人员、监察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多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能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养成了良好的证据意识,注重对证据材料的整理、收集和保存,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资料等,绝大多数都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基础,使行政行为有据可依,具体表现为:临澧县、汉寿县、石门县将调查询问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既有案件当事人,还涉及其他相关证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临澧县、鼎城区的现场监察记录有清晰的方位图,利于还原执法现场;澧县、常德经开区的执法现场照片清晰且为彩印,并附有照片与证明对象说明;澧县附有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三)执法程序相对规范
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都较好的完成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澧县有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证据的签字确认表。
(四)文书制作严谨、完备
汉寿县、石门县、安乡县的案卷制作相对规范到位,做到了一案一卷,案卷目录、文书资料、送达回执等基本齐全,材料排列有序,案卷装订基本符合要求,文书制作严谨,条理清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澧县、石门县、安乡县、鼎城区案卷整理清晰明了、便于查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查取证不够规范
1.询问笔录过于简单,办案询问针对性不强,没有围绕违法事实、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询问,证明力不强。有的询问笔录没有记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或者只记载1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修改处没有按手印,空白处未注明。例如常德经开区、西洞庭。大部分现场检查记录没有方位图。
2.大部分案卷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经执法人员和提交人签字确认并签署 “与原件一致”。
3.收集的现场照片应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拍摄内容并经执法人员和提供人签字确认。但大部分区县市环保局收集的现场照片无拍摄内容说明,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不强。
(二)办案程序不够完备
个别案卷没有当事人的申辩、陈述内容的完整记载,也没有放弃陈述、申辩的记载,不能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例如津市市;对个人处罚金额1000元以上的没有告知听证,例如鼎城区;大部分案卷没有附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明;以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没有附监测(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及委托书;少数单位现场询问笔录和检查(勘察)笔录未使用执法仪,例如安乡县、桃源县、西湖。调查报告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及领导人审批,未提出违法的法律条款及拟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违法行为结论不明确,例如津市市、经开区;文书送达非当事人签收的,没有委托书,例如汉寿县、西洞庭。
(三)法律适用不够规范
个别单位对法律条款内容引用太多,没有针对性,例如鼎城区;个别单位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未具体到内容,不利于查阅案卷,例如津市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案卷评查反映出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环保法律知识不扎实、执法程序不当、文书制作不严谨、案卷整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和提升环境执法水平。
(一)加强普法教育。各单位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交流会议、自评自查等多种形式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法制知识素养,逐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工作,并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普法机制。
(二)强化服务意识。全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主动了解并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服务。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已发布实施,各单位要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裁量权基准,强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事实认定能力和行政执法实务能力,降低行政诉讼风险。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