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18〕13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财政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及《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政发〔2017〕12号),规范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考核记点标准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9日
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和《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常德市辖区范围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优先保护、风险防控(含重金属废渣)、修复治理等。其他投资来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参照执行。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在省级项目储备库建设指导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现场核查,筛选上报,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变更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区县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受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地块的排查,申报项目的现场初查,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因素分析法切块到我市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拨付方式由区县市出具工程项目进度、质量阶段性意见,由施工单位报市环保局申请核实后报财政拨付。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场地调查和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开展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等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配合项目督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担场地(农用地)调查、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单位,参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实施资质准入管理。同一项目的场地(农用地)调查与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与从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不能为同一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承担场地调查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并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等规范进行,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并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承担环境检测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对其采样、检测、分析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批准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按合同确保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承担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依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承担环境监理责任,对环境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
承担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七条 开展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由市环保局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总的原则如下:
(一)突出重点。结合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根据风险程度,组织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突出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域与人体健康、饮用水源和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土壤环境问题,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
(二)动态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划分A、B、C三类项目,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分类管理。储备库中项目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形成“纳入一批、完善一批、实施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成效激励。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择优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申报国家、省级奖补资金。未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不予申报省级项目库。
(四)约束管理。列入市级项目库的A类项目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根据实施进度给予一定资金奖补,严重滞后的进行问责。
第八条 市级储备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报受理。区县市政府结合本辖区范围内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组织申报,同时提供项目信息表、场地责任主体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环保局根据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并确定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必要性。
(三)开展前期工作。已确定可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实施方案编制。开展场地调查单位组织现场监测工作时,由市环保局采取密码样、平行样等措施组织质量控制工作。
(四)项目审查。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场地调查报告、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入库。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并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市级土壤专家库。常德市土壤专家库由市局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组织成立。列入市级土壤专家库中的专家可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场地调查报告审查、实施方案审查、项目验收及效果评估等工作。每次参与土壤项目相关工作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从专业、科学的角度给出书面意见,并对出具的核查和审查意见负责。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由市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环境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实效、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施工和监理应同时进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业主组织对环境监理方案审查并对方案负责,审查通过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工程量、总投资、技术路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需追加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变更多余的资金上交省级财政。变更材料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信用管理。建立承担场地调查、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监测验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实施《常德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考核记点标准》(见附件)。年度信用等级考核分为诚信、合格、风险和不良四个等级。
规范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收集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反馈的监督检查、表彰处罚、举报投诉等日常管理信息。对年终评为风险等级的服务机构,市环保局出具风险警示函;评为不良等级的服务机构,市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公众外网公布。信用等级更新周期为1年,等级评定情况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文件精神,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市环保局每月1日全面调度一次、每季度现场督查一次。主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第三方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及时验收,将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对区县市环保局重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加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通过比对监测、现场校核,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区县市环保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区县市环保局负责后督查工作。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项目持续开展跟踪监测直至安全再开发利用。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一次。每年12月底前报送跟踪调查报告至市环保局。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效果评估及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验收监测工作时,由市环保局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对现场检测组织实施密码样、平行样等质控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效果评估完成后,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材料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工程验收。以项目设计方案及工程监理为依据,在项目完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工程“五方”验收(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环境监理、工程监理),形成验收意见。
(二)竣工环保验收。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开展,以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为依据。对工程内容、方案落实情况、绩效达成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进行验收。
(三)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四)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前期文件(调查报告、实施方案、资金文件、方案批复、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资质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建设合同文件、环评批复等)、项目实施文件(施工单位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监理总结等)、项目验收文件(工程验收资料、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财务文件(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支出凭证)及其它(实施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施工图等)。各种文件资料须齐全、准确并为原件,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未按实施方案工期要求推进进度,除不可抗力外,延期三个月以上未验收的,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警示或约谈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延期六个月以上未验收的,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报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警示或约谈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延期一年以上未验收的,追回项目资金并三年内不得申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无不可抗拒原因,原则上整改期满三个月(含)内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报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整改期满六个月(含)内仍未通过验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第三方不予通过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考核记点标准
为规范我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德市境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是指我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受理审批土壤项目调查报告、环境监测、实施方案、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监测验收、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文件、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并将信用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记点用途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对在常德市境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场地调查、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监测验收、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出现资质使用、报告质量、时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给予“考核记点”。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社会发布考核记点的情况,并纳入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合格、风险和不良四个等级。
1.三方机构在常德市境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业务,且满足以下条件,等级评价为诚信:
(1)年度检查(考核)未出现问题。
(2)日常考核记点情况:在资质使用、时效管理方面均未记点,且报告质量记点少于10点。
(3)监督检查情况:在资质使用和时效管理方面均未出现问题,且未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2.三方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等级评定为风险:
(1)日常考核记点情况:资质使用记点超过10点,报告质量记点超过10点,时效管理记点超过10点,即评定为风险。
(2)监督检查情况: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整改6个月以内的。
(3)涉及资质使用和时效管理问题,情况属实的。
3.三方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等级评定为不良:
(1)日常考核记点情况:资质使用记点超过15点;时效管理记点超过15点;报告质量记点超过15点。即评定为不良。
(2)监督检查情况:受到限期整改6个月及以上,或资质降级处理的。
(3)未按《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场地调查,验收监测未采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监测报告质量弄虚作假,情况属实的。
(4)同一项目的场地(农用地)调查与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实施与从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为同一或隶属关系单位的。
(5)拒绝接受环保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
4.除第一、第二、第三点之外,第三方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考核记点标准
(一)资质使用方面
1.以下情形的,记1点。
(1)第三方机构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2)报告文件未由相应的资质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或编制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
2.以下情形的,记2点。
(1)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涂改作假或对外租借的。
(2)第三方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接项目的。
(3)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出现包办审批条款的。
(二)报告质量方面
1.以下情形的,记1点。
(1)报告文件不满足技术导则规定要求的。
(2)报告文件主要内容描叙与项目现场明显不符合的。
(3)报告文件未建立齐全档案的。
2.以下情形的,记2点。
(1)环境保护目标或者评价因子遗漏的。
(2)场地调查、实施方案、监测验收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有误的。
(3)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遗漏的。
(4)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项目工程分析、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有误的。
(5)工程技术路线、措施不可行或有误的。
(6)环境影响预测与修复方案有误的。
(7)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有误,或解决方案不可行的。
(8)报告文件弄虚作假致使结论不可信的。
(三)时效管理方面
有以下情形的,记5点。
(1)场地调查编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检测、项目设计、环境监理、监测验收、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违反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时间;项目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进度完成工程建设,且建设单位未书面同意的。
(2)第三方机构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不符合条件的报告文件送审,被直接退回的。
(3)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第三方机构违反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时间且情况属实的。
三、报告文件在受理、专家评估和审批过程中,同一问题因同样的原因被再次退回、否决的,每发生一次,累积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