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17〕34号
为了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精神,坚持严格把关与优化服务并举,严格环评等中介机构管理,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提前介入服务。及时掌握工业项目引进、投资动态,进行咨询指导,提前告知其环境准入条件、相关法规政策、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全程服务联系制度,开展点对点指导和帮助,避免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
二、做好全程服务。主动深入重点项目单位做好服务,与企业进行面对面对接,听取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环保问题,为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推进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转变。
三、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速度。对市级审批的项目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间由法定的60天、30天分别压缩至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环评信息公示特别程序除外),按照环评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受理、拟审批公开15个工作日,重点项目在公开期间即拟好批文,没有接到项目问题反映情况下公开期截止之日即发出批文。
四、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单位名单公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突出审核重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五、保障企业的中介服务自主选择权。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自主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具备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可自行组织,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纪检部门对此类问题的投诉重点跟踪,发现问题严肃问责。
六、严格中介机构管理。按照《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的时效与服务质量等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环评质量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建立淘汰机制。同时,按照湖南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的规定,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报请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包括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八、加大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资金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评估验收后,按《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条款进行奖补。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