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17〕21号
局属各单位: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合理使用和保养车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保证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局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由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驾驶员由后勤服务中心制定相应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
第三条 机要通信、应急、执法车辆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以及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省环保厅和外省环保部门,本省市州环保部门来常德公务活动;
(四)现场处理、处置环境突发应急事件;
(五)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执法车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工作督查、巡视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车辆出行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各科室出城用车由科室负责人提前一天申请,填写派车单,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安排,派车单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交驾驶员返给后勤中心存档,备市纪委检查。
第五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出差补贴标准执行。尽量不租或少租车,如确需租车,各科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后勤中心的局领导认可。
二、车辆费用管理
第六条 车辆定期保养、维修及添置相关用品用具,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保养和维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管理负责人批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局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纪检和后勤服务中心的局领导共同批准,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上报经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由后勤服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维修。洗车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洗车卡。
第七条 车辆各种保险由局后勤服务中心和规划财务科统一办理。车辆年审和驾驶员年检,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局后勤服务中心配合完成;车辆一切违章记录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第八条 车辆用油实行油卡管理制度,一车一卡,每次充值3000元—5000元,充值油卡以及ETC余额不足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充值。
第九条 司机差旅费按每月7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停车费按每月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年度安全奖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车辆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司机负责50%。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每次用车前,特别是长途用车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违章驾车、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身体不适时禁止驾车。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工作需要驾驶公务车辆出入酒店及其他公共场所。车辆每天晚上须停放在局机关院内,未经允许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解除合同关系:
(一)未经请假不上班,或上下班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
(二)上班期间离开司机休息室且通讯不畅通,派车时找不到人的;
(三)无故不服从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度的;
(四)未经允许晚上车辆不归库的。
(五)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
(六)不服从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屡教不改的。
第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年安全奖:
(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大修或严重损毁的。
第十四条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予以辞退:
(一)酒后驾车被后勤服务中心发现1次或被交警部门处罚1次的;
(二)因交通违法被吊销驾驶证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借修车之机索拿卡要或弄虚作假的;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27日起执行,原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