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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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委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常德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强化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配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南省督察期间,因信访举报交办或突出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以及涉及自行停产停工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自行停产停工并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事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督察期间连续停产停工超过3天以上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强化日常监管,并将企业停产停工情况及时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停产停工情况包括停产停工时间、原因,停产范围,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原辅料、产品库存情况,预计恢复生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停产停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停产停工期间严格按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或者复产复建相关实施方案落实环境整改治理任务。

第六条 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指导企业对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等进行自查,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整治整改到位。

第七条 停产停工企业恢复生产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三个一样”原则对复产复建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即:作出停产停工与复产复建的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一样,决定停产停工与复产复建的政策和标准一样,决定企业停产停工与复产复建承担的责任一样。核查符合整治整改要求的,停产停工企业可恢复生产或建设;核查不符合整治整改要求的,停产停工企业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建。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复产复建情况包括复产复建时间,复产复建现场核查报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建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标准,擅自恢复生产且造成了严重污染的,是企业负责人决定的,由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是行政负责人把关不严决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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