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阅读次数:
字号:【

常环发〔2017〕15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评估专项资金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是指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中心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托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行为。

二、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执行)。

三、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四、技术评估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专家咨询费;

2、交通工具租用费;

3、会议室租金;

4、专家差旅费;

五、专家技术评估费用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家评估内容包括踏勘现场、参加技术评估会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专家评估费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来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评估费500元/人,一般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800元/人,涉重涉化涉危(化工、医药、冶金、矿产、纺织印染、化纤)、规划环评等较复杂需请省级专家进行评估的项目1000元/人。专家人数报告表一般控制在3人,报告书项目一般控制在5人。

3、在编在岗公职人员作为专家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参加技术评估会议的,不得领取专家技术评估费;技术评估时间不足半天的,评估费减半,技术评估费为在专家完成项目技术评估工作任务后支付。

六、其他开支按财政规定支出。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