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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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7-14003

 

常环发〔2017〕12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环保局(分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工作组、相关环评单位:

《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4日

 

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活动公平、公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6号),《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1]46号)以及《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估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专家抽取工作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负责抽取。

评估专家的抽取,是指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审,由评估中心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的评估专家库申请使用评估专家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评估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专家抽取采取随机抽取和选择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以随机抽取为主。随机抽取,是指在评估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在专家库中的综合类专家中抽取。选择抽取,是指因项目评估需要,随机抽取无法获取符合专业需求的评估专家,需要在评估专家库选取专家的行为,在专家库中的行业类和省级专家中抽取。

第六条 随机抽取适用范围: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非工业类项目中未列入选择抽取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随机抽取和选择抽取相结合的适用范围:

(一)承接省环保厅下放审批权的化工、医药、采选、废纸造纸、印染、生物质发电、水力发电、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涉重涉化涉危的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原则上在省级专家类中选择1-2名,行业类专家1-2名,其余专家在综合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二)其他工业类或涉及典型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交通、水利、畜牧水产、林业、农业、污水处理、矿山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类)在行业类专家中根据专家行业特长选取2名,其余专家在综合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三)评估前评估专家临时缺席,随机抽取有困难的,采用选择抽取。

第八条 评估专家抽取由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专责监督、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全程参与、监督,抽取程序如下:

(一)根据需要评估的项目类别,填写《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表》,确定评估专家个数和抽取方式。

(二)评估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召开评估会议前2个工作日进行,抽取后通过短信和电话两种方式跟专家进行确认。

(三)由市环保局机关党委以及评估中心人员在《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评估专家。

(一)在工作时间召开的评估会议,抽取到环保系统内工作人员的。

(二)评估专家经短信和电话确认不能参加评估会议的,

(三)抽取评估专家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进行回避的。

(四)评估前出现评估专家临时缺席情况的。

第十条 抽取评估专家时,负责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设置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抽取评估专家的障碍。不得以除第九条以外的理由和借口拒绝已抽取的评估专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表

 

附件:

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抽取时间

抽取人数

随机抽取专家    名              

选择抽取专家    名

省级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抽取方式

1111
1111
1111

行业类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抽取方式

1111
1111
1111

综合类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抽取方式

1111
1111
1111

机关党委签字

评估中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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