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7-14001
常环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环保局(分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工作组、相关环评单位:
《常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4日
常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行为,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6]22号)、《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常环函[2016]7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范围内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评价文件,评估中心可根据需要参与省级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 承担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评估中心聘任的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技术评估工作程序
(一)评估中心接受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
(二)接受委托后对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性等诚信档案进行核查。
(三)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核查,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等文件要求,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议。
(四)组织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和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参会专家由评估中心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等审查重点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原则上参加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议的专家3名,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议的专家5名。
(五)根据环评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由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环评文件报批稿起草技术评估报告,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评估中心及其评估人员、评估专家等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环评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每季度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评估中心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环评文件,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技术评估会,环评机构应在技术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送达的环评文件报批稿修改不合要求的,评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环评文件并书面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评估中心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环评文件报批稿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条 技术评估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包括技术评估会务费和评估专家的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评估中心和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评估中心及其评估人员应该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技术评估,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情况。
(四)禁止索取和接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当由评估中心或评估人员、评估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评估费。
(五)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估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评文件编制,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