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17〕6号
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
现将《2017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颜常峰 电话:7256255
邮 箱:2823750370@qq.com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日
2017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6〕27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2017年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7〕42号),为进一步清查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有效保障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环保部“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一抓到底”的总体原则,对所有水源地开展全面排查,确保不出现重大遗漏。对已发现的问题紧抓不放,每个问题都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督促落实到位,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全面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
(三)进度安排。
1、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月)。布置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统一部署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
2、集中排查阶段(2017年3月1日前、6月1日前)。3月1日前,我局按照省政府湘政函【2016】176号文件中新划定和调整的市级饮用水保护区(含陆域范围)重新排查。6月1日前,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县级饮用水保护区(含陆域范围)进行集中排查。排查标示标牌拦网是否未规范建设是否有非法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要立查立处,迅速整治到位。
3、方案制定阶段(市级于2017年4月1日前、县级于7月1日前)。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应提请政府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完成时间、50%进度完成时间以及整治完成标准。
4、全面整治阶段(市级于2017年年底前、县级于2018年6月底前)。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在2017年6月底前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2017年底取得重大进展,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5、督查阶段。省环保厅适时对我市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并对部分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环保局将定期对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三、工作开展要求
(一)高度重视,理清部门职责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既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中央环保督察组高度关注的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建立水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法制、环评、应急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明确分工,理清职责:
1、环境监察部门为整治行动的总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现场排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并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整改。
2、水污染防治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归口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档案的建立,组织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确定须上报问题清单,明确每个问题完成整治的标准。
3、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并及时公布。
4、应急、法制、宣教、环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二)党政同责,运用“大环保”推进整治
对于民生工程、政府工程或一时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项目搬迁没有完成、生活污水截污、交通穿越等,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研究后报告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提请政府督促水利、住建、旅游、国土、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我局将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督办,强化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意识。
(三)集体研究,明确完成整治的标准
各级环保部门要集体审议,对每个问题完成整治的标准予以明确,如历史遗留的重要交通干线穿越问题,已有明确的整治方案且正在按方案推进的;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且位于取水口下游的,均可视为完成整治的标准,完成整治标准确定后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作为确认完成的依据。
(四)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含陆域范围)内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措施严肃处理。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整治任务完成之前要穷尽手段、穷尽职能,问题一经发现,就要一抓到底,直至违法行为彻底改正、环境问题彻底解决。同时,要及时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公开曝光违法案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还要做到执法留痕、工作留痕,对发现的每个问题均建立详细档案,每个步骤、每项工作均有据可查。
(五)加强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我局将加强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的,对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行为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材料上报要求
从2017年开始,每月25日前将当月排查整治情况报省厅,同时上报《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表4、5。自6月份开始,各区县市上报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内容(首次上报各县级饮用水排查情况应报送《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2、3、4、5,后续上报仅报送4、5即可)。所有材料必须由水污染防治部门会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共同审定加盖环保局公章后方可上报,新发现问题应注明为“排查发现的新问题”。
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内存在的问题,能够分别在3月1日前和6月1日前基本整治到位的,可自行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不纳入上报清单,其余问题均应及时上报。市级已全部整治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省厅报告,县级已全部整治到位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环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