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党发〔2016〕1号
局属各单位:
《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6年3月29日
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办发〔2015〕7号)和中共常德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纪委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纪办发〔2015〕10号)的文件精神,市纪委完成对市环保局纪检组派驻工作,现就派驻市纪检组如何落实监督责任提出工作意见。
一、工作关系
市纪委派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负责并请示工作,协助市纪委内设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派驻纪检组与市环保局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环保局党组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纪检组对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检组接受市环保局党员干部的监督和评价。
二、职责职权
(一)工作职责
纪检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监督重点是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中层骨干。1.督促市环保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市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3.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市管干部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市环保局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违规案件。
4.受理对市环保局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市环保局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派驻纪检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权限
1.纪检组负责人参加市环保局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市环保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市环保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纪检组应当就市环保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纪检组负责人可以约谈市环保局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纪检组调查市环保局管理的干部违纪违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立案后再向市环保局党组予以通报。
7.纪检组可以针对市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市环保局党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纪检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三、管理办法
(一)人员管理
纪检组人员编制工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休假请假等均由市纪委统一管理,同时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相关活动。纪检组人员既参加市纪委组织的党团组织生活会和工会活动,也参加市环保局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既参加市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培训活动,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既参加由市纪委组织的考核奖惩,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个人年度述职、测评。纪检组长休假、请假须向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业务管理
1.纪检组对市环保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教育、制度、考核、监督等各项措施到位,重大问题提请市环保局党组会议研究。
2.协助、指导责任科室完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协助组织相关活动。对市环保局班子成员、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市环保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3.纪检组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但负有参与、监督、检查其他工作的责任。积极参与市环保局各科室组织的业务活动并主动开展调研、检查、督导活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或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向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
4.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特别突出问题,及时向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市纪委报告。
5.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掌握市环保局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6.根据权限,纪检组办理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件,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电子邮箱,受理对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举报电话:7873015,举报电子邮箱:jw7873015@163.com)
7.纪检组研究决定立案调查市环保局及所属系统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的意见,并同时报告市纪委联系领导,也可经市纪委联系领导同意,在决定立案后通报市环保局。对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所属系统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核,经市纪委同意报市环保局主要领导。
8.纪检组办理的违纪案件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对违纪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报请市直机关纪工委备案,由市环保局党组作出处分决定;对违纪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由市直机关纪工委作出处分决定。纪检组办理的违纪案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对违纪人员的处分,纪检组提出处分意见,市环保局作出处分决定,如果纪检组与市环保局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监察局决定。
(三)后勤管理
1.公务用车改革前,纪检组用车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安排,公务用车改革后,按新规定执行。
2.纪检组办公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提供。
3.纪检组各项工作经费在市纪委机构财务列支中报销,参照委局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工作纪律
纪检组工作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市环保局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纪检组工作人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近亲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