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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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发〔2016〕32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局(分局):

现将《常德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7日

 

常德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机制,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根据《湖南省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办法(试行)》(湘环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考评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6〕10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二、考评内容

重点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考评。主要包括: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考核辖区内地表水水质达标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地表水监测断面包括市控及以上断面、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断面、当地主要纳污水体控制断面、县市区交界断面、重要湖库断面等5个类别。具体断面设置及监测工作按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常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十三五”常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环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主要考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AQI)及相关指标的浓度变化,近期重点考核PM10、PM2.5。监测点位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6〕269号)文件执行,由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并上传数据。

(三)土壤环境质量。暂不考评,待国家、省正式确定监测点位后,根据常德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的有关要求具体安排。

(四)重点区域重金属专项监测指标。按省环保厅的具体要求进行。

(五)重大环境质量损害情况。主要考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考评措施

(一)通告。市环保局组织编报《常德市环境质量状况通报》,每月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其辖区的环境质量,同时通过《常德日报》、常德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公布主要指标考核结果,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专函警示。市环保局每季度组织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会商分析,对环境质量较上年同期或较上季度明显变差,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专函警示,提请重视、查明原因、完善措施、整改到位。

(三)约谈。对环境质量连续2个季度明显变差的区县市(管委会),市环保局约谈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环境质量较上年明显变差或有其它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报请市政府约谈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时实施区域限批,并按《常德市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常办发〔2015〕13号)的规定启动问责调查。

(四)问责。将问责调查报告移送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环境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同时作为区县市(管委会)区域限批、生态补偿和争资争项的“一票否决”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监测质量管理全过程责任制。各区县市(管委会)环保局(分局)局长是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环境监测站长是直接责任人。要根据实际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监测环节;要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的运输保存、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质量控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保数据、报告质量。

(二)强化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核查、核算。市环保局对区县市(管委会)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核查、核算和质控考核不少于每年2次;区县市空气环境质量排名全省6-15位、后15-6位的,或水质监测中原有断面中较同期出现类别变化的、新增断面中较上月出现类别变化的其它断面,市环保局组织进行专项核查。

(三)按时报送监测数据。各区县市水质监测数据在每月15日前将本地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对各地水质监测数据审核和对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认定反馈的数据作为各区县市(管委会)环境质量考核的依据。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县市(管委会)要按省环保厅的要求,完成所在城市(县城)的空气环境质量实时发布工作,适时进行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其它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五)严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纪律。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责任并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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