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发〔2016〕29号
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市有关企业:
现将《常德市2016年环境污染任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2016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常德市2016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实现通过市场手段分散相关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化解污染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及时赔付而产生的矛盾,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机构
成立常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局长杨成英任组长,副局长何书元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书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张鸽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电话:7220393,13907364168)。
三、投保企业范围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重点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
(五)电镀(包括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镉镍电池生产企业;
(六)其他涉重金属企业;
四、完成时间
1.列入此次参保范围的新增企业均应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投保任务;
2.已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每年按期完成续保,对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和未按时续保脱保的企业降低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抄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客户信用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3.总部不在当地的排污企业,要参加所在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便出险后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该项工作已经纳入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深化环境管理的高度上看待这项工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看成强化环境风险管理的推进器、环境事故处理的减震器,明确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督导这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2.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稳定作用,防患于未然,以较小的付出,获得一旦出现污染事故时的较大保障。
3.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要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作为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证明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投保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积极提供理赔服务,兑现理赔承诺,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4.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开展排污权交易、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评先创优等环境管理的前置条件。
5、实行备案管理。环境责任险工作实行事后备案制,企业完成投保收到保单后将保单提交市环保局备案。
6.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优惠条件
(1)对于上年度已投保而未出险企业的续保,保险费优惠5%,连续两年未出险的企业保险费在原始核定的保费的基础上优惠10%;
(2)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积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效果明显,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对积极参保的企业,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