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畜禽养殖行业执法监管至关重要。近期,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企业高质量发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整理了一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石门县某种猪场未验先投案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某种猪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门县某种猪场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6000头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自主验收,即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活动。
该种猪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双罚制”,于2025年5月30日对该种猪场所属公司处以罚款46万元,对种猪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1.6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种猪场已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自主验收。
【二】临澧县某养殖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案
临澧县某养殖场2016年开始建设,2017年建成投产并进行了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中记载养殖场自行建设了沉淀集水池和固液分离设备,采取多级沉淀、厌氧发酵、水解酸化、消毒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因2023年猪瘟停产,2024年恢复生产,现存栏生猪1500头,污染设施因停产全面损害后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养猪场做出罚款人民币7850 元的处罚决定。该场于2024年8月23日缴纳了罚款,目前已配套建设了废水沉淀池、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污水处理机等设施,完成了整改。
【三】澧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澧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年出栏量2300头的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2021年7月建成投产并进行了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中记载的养殖场自行建设设备包括消毒池、化粪池、发酵床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但异位发酵床已损毁、垮塌,且预备替代使用的黑膜沼气池尚未投入使用。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850元。目前,该合作社已缴纳了罚款,替代使用的黑膜沼气池已正常投入使用,完成了整改。
【四】安乡县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污染环境案
安乡县某养殖场为一家主要从事肉牛饲养和销售的规模养殖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存栏肉牛约280头,养殖场未建设干粪集中收集、贮存场所,将大量干粪长期露天堆放于场门外西侧的林地内,污染了周边沟渠水体。安乡县某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安乡县某养殖场处以罚款29200元。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常德市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贮存畜禽粪污,导致养殖废弃物泄漏案
常德市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主要从事家禽饲养销售、鸡蛋销售,建设规模为蛋鸡存栏量20万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养殖状态。现存栏蛋鸡9万羽,其养殖区两排鸡舍东西两侧的有机肥车间处于停产状态,车间现用做鸡粪暂存点。因车间存在破损,且近期连降大雨,导致未经发酵处理的鸡粪从有机肥车间被雨水带出,进入外环境。上述情形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常德市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对破损车间进行了修复,对受污染的雨水沟进行了全面清理,完成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