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二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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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生态环境局在已经出台的《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一批)》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二批)》。主要是对涉及固废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四方面的8种轻微违法情形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适用情形:下列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未依法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主要内容及意义∶《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主要是对涉及固废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四方面的8种轻微违法情形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批《清单》是我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硬举措,将进一步拓宽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范围,进一步彰显我局党组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必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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