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安排,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某新型环保砖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隧道窑烟气处理设备运行正常,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其隧道窑烟气进行了监测采样,采样结果显示SO2折算浓度为224.0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浓度限值的0.49倍。
通过调取该厂的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发现,该厂之前SO2日均值均未超标,本次SO2超标排放持续时间为7小时(从4月27日上午10时发现数据超标,下午5时再次采样数据已恢复正常)。
6月1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意见书认定,经大气稀释扩散和环境自净作用,环境危害后果已自然修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折算金额为464.40元。6月3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常德市鼎城区某新型环保砖厂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7月8日,该厂将损害赔偿金额缴入税务专户。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厂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违法后果。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5日向该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该厂进行教育,要求该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该厂事后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守法承诺书,对此次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深刻检讨,及时作出整改措施,后续排放口指标监测达标。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积极沟通,仔细询问,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好了基础。因为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为节省鉴定评估费用,本案采用的是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有效解决了在生态损害赔偿过程中难以核定损害量、损害经济价值和修复治理费用,但咨询第三方机构费用高的难题,让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案件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慎罚思想和执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