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高新区、柳叶湖、西湖、西洞庭、桃花源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常德市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原《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常环发〔2017〕11号)、《常德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常环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常德市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委托常德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组建,负责审核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本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和定向邀请的省级专家组成,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加入专家库。
第五条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管理中所需专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生态环境类咨询评审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六条 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类别不同分类设置,擅长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可交叉入库,专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环境政策标准及规划管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含核与辐射类)和排污许可管理;
(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核与辐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评审;
(四)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化;
(五)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六)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专家参与的环境保护咨询评审活动。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自愿参加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
(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有关的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符合以下一项专业条件的: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中级职称满6年;
3.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省级专家可适当放宽至70岁)。
(六)法律、纪律以及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并在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上盖章。
(二)定向邀请。已入选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采用定向邀请入库,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专家库入库条件提出专家人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发函邀请入库。
第九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常德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应公开专家入选需求信息、入选要求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核,确定入选专家库人员,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评审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特别重大项目经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增加1-2名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专家每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重大、环境敏感的项目采取定向选取的方式选取专家。
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人数限定1-2名。
专家选取过程由局机关党委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三年任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退出);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退休未满3年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含下属机构)组织、管理及委托外单位开展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参加外单位评审活动需经其所在单位按内部程序批准同意,属于自身工作职责范畴或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不得领取劳务报酬。其余情况按照《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评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常环发〔2022〕14号)获取专家评审费。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提出的个人评审意见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 泄露、剽窃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查内容。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需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评,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咨询评审邀请后参与咨询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遵循以下回避要求: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被咨询评审项目;
(二)参与被咨询评审项目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与被咨询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四)与被咨询评审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五)与被咨询评审项目法人、咨询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项目编制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专家考核机制。咨询评审工作结束后,邀请专家单位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估评审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咨询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咨询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咨询评审规则进行评判,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参与评审的项目被生态环境部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核实属于专家责任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
1.存在擅自披露咨询评审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2.参与评审的项目被生态环境部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任期满后);
(二)因年龄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存在伪造资料的;
(五)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专家履职评定为“较差”的;
(六)专家履职评定为“差”的;
(七)存在索拿卡要情形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 产 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专家库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三:专家考核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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