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环保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关于明确环保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印发,这是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所发的第1号文件。
《通知》内容
一是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受市局委托,各区县市分局继续享有原有的审批权限,加盖带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中两西、柳叶、桃花源的审批事项在新“三定”出台前,由市局办理,具体工作流程由市局审批办制定,印章申领、办理由人事科、办公室负责;
二是关于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受市局委托,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辖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加盖带编号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体工作流程由市支队制定,印章申领、办理由人事科、办公室负责。
各区县市受委托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简称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有下列九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6.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7.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8.权限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9.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等。
《通知》还对行政审批及综合执法实施主体和工作流程具体化,明确了委托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督举措,确保改革过渡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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