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复〔2024〕5号A类
市公安局:
张娟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常德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并同时释放钾、镁、氯等离子,近几年我市春节期间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连续出现重度污染,尤其是2023年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重污染天,被生态环境部在2023年1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新闻发布会上点名通报、省政府在2023年2月14日环境空气质量重点调度会议上通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3年市政府成立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公安、生环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区“禁燃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运转。我市在烟花爆竹管控上执行“禁限放”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1.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武陵区、鼎城区、汉寿县、桃源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安乡县、津市市均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了相关文件,划定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其中,除武陵区因地理位置特殊将全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外;其余8个县市区仅部分区域划为禁燃禁放区域。
2.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政策。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要求,禁止在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二是严格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 34号)的要求,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后,依法依规报公安部门审批,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3.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控。严格把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安全准入关,依法依规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4.开展督查巡查。在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清明节等重要时段,开展专项督查,督导相关单位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在9个县市区已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基础上,我局拟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国家级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六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划定工作。同时,按着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并及时发布相关数据等相关工作。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签发人:李宏秋 联系人:吴亚平
联系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722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