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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01-06 18:0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市湘聚阁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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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献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81025XXXX

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金狮堤村10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9月16日,湖南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解冻废水和冲洗废水收集不完全,通过雨水排放沟直排进入马家吉河,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3号),责令你公司对生产车间解冻废水和冲洗废水完全收集,防止直排外环境。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解冻废水和冲洗废水已完全收集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4号),拟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

2022年12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具体理由为一是积极改正,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措施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附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资料),三是首次违法,四是企业经营困难。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 2022年9月16日《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音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解冻废水和冲洗废水收集不完全,通过雨水排放沟直排进入马家吉河。

2.2022年9月19日你公司《关于湖南省环保厅来我公司督查情况的说明》证实你公司有少量污水通过管道溢流至雨水沟的情况。

3.2022年10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确认2022年9月16日你公司生产车间解冻废水和冲洗废水收集不完全,通过雨水排放沟直排进入马家吉河。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2022年9月16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10%(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0%(排放污染物种类)+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0=30万元。

对于你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其中首次违法的理由已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中体现,积极改正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理由证明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即贰拾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