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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09 17:15 字体:【

当 事 人:西洞庭凯兴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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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常德西洞庭生物科技园迎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熊辉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40920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西洞庭分局移送线索,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新建的年产3600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生产线及扩建4500吨纳米涂料项目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2年1月基本建成,目前暂未投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06.26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之前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你公司针对此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8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8号),拟决定对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贰万柒仟零玖拾陆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没有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没有在5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贰万柒仟零玖拾陆元整(¥27,0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202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企业现场未生产,扩建的年产3600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及4500吨纳米涂料项目已基本建成。

2.企业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实了企业扩建项目产能为扩建的年产3600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及4500吨纳米涂料项目,扩建项目已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投资一览表及发票证明企业扩建项目的投资额为106.26万元。

4.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熊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安志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2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新建的年产3600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生产线及扩建4500吨纳米涂料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20%(裁量起点)+1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0%(建设项目地点)+5%(建设项目进程)+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106.26(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7096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