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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9-08 15:5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鼎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WQ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经石大道

法人代表:汪明权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43240119531216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日常巡查时,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通过厂区内浓缩泥浆罐底部一根私设的钢管直接排放到距离公司约2公里的山体堰塘内。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自2022年3月起用私设的管道外排生产废水。我局执法人员与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了联合监测采样,结果显示,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达到了3.37×104mg/L。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2)-06-054号)及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通过厂区内浓缩泥浆罐底部一根私设的钢管直接排放到距离公司约2公里的山体堰塘内,据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述,公司自2022年3月起用私设钢管外排生产废水。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2年6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通过厂区内浓缩泥浆罐底部一根私设的钢管直接排放到距离公司约2公里的山体堰塘内,我局委托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3.《监测报告》(常环监字ZL(2022)-06-054号)

证明企业的外排的为悬浮物浓度较高的生产废水。

4.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45万元的决定。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2年 7月13日、7月14日和7月25日,三次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诉求及其补充报告,并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是应自然资源局的指令和默认向经开区石门桥镇八斗湾消纳场排放生产泥浆水作为回填土之用。2.八斗湾消纳场中的几个大坑是人工开采后废弃形成的,它不是天然的堰塘或自然水塘,公司将生产的泥浆水外排至消纳场中的大坑是用于回填人工复垦,泥浆水外排后只有悬浮物超标,没有造成有毒或污染环境的后果。同时公司是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有效进行整改,已将外排管道与泥浆泵截断。3.疫情以来企业亏损严重困难重重,为了生产自救,将车辆外运泥巴改为管道输送泥浆水来节省生产成本,同时这样还可以杜绝车辆运输途中撒落稀泥巴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1.你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公司虽陈述是应自然资源局的指令向经开区石门桥镇八斗湾消纳场排放生产泥浆水作为回填土之用,没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但一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该理由我们不予以采纳。

2.你公司虽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但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公司生产废水应当不外排,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罚情形。鉴于后督查时公司已将与泥浆罐相连的外排管道予以截断,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意见,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