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9号
当 事 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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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祥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50715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26日,按照“双随机”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18年投产以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公司补充建立了自2021年9月以来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投产以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9号),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拟处罚款壹拾伍万元,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没有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没有在5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2021年10月26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企业现场正在生产,现场暂存的废油桶、废油证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产生,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2021年10月2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企业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 2021年11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企业补充建立了自2021年9月以来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 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义祥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吕文奎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委托吕文奎相关事项委托书等证据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2018年11月14日发布执行,裁量权基准中无涉及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相关条款。鉴于企业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但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废油桶,性质比较单一且危害性不大,现场存量不足1吨,目前已建立了自2021年9月以来的危险废物台账,故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听证情况的说明:
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要求听证。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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