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专题专栏>详细内容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9-23 17:3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64221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社区龙港路1109号

法定代表人:原得利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00830XXXX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执法交换检查反馈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维修作业,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2022年8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9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备案。你公司在2022年6月24日已经同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合同。

鉴于你公司是初次违法,在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就及时进行了改正并且违法后果轻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抓紧时间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预案完成后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备案。”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