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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5 17:25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2355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汤金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00108XXXX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一条制砂生产线正常运行;你公司年产60万吨的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常环建[2021]0913号,但一直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22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公司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2022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说明,主要陈述以下理由:一是你公司2021年7月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常环建[2021]0913),并于2021年7月与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二是受疫情影响及建筑行业萎靡等因素,你公司自投产以来,一直处于设备调试且间歇生产状态,未正常生产,即未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不能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你公司于2020年9月建成,2021年7月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常环建[2021]0913),并于2021年7月与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投产以来一直处于调试阶段且间歇生产,不具备开展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条件,我局认为你公司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制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我局本次虽对你公司不予处罚,但你公司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正常生产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