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2022年利剑行动系列典型案例曝光(五)
典型案例五:(汉寿县林业局)曾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曾某某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黄付村鸦雀岭组,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挖山取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涉嫌违法。经汉寿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共占用林地面积5857平方米,按照森林类别分为一般商品林,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树种为油茶树。
案件查处:2022年1月24 日,汉寿县林业局巡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2023年1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152282元。
典型意义: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从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
典型案例六:(生态环境局)津市市百姓装饰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对津市市百姓装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砂石堆场中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件查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11年版)》,对津市市百姓装饰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5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津市分局在此次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查处了一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全程跟踪督办违法主体的整改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减轻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后果,化解了环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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