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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18 15:15 字体:【

当 事 人:湖南瑞冠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80303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楼典丽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7121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VOCs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PCMX生产线一楼车间离心洗涤工序正常运行,我局委托常德华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该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为38.2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超标2.8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检测报告》(常德华科检测字环质(2021)第0302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4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PCMX生产线一楼车间离心洗涤工序正常运行,我局委托的常德华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该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采样,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国强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

2.《检测报告》:证明3月12日该公司PCMX生产线一楼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为38.2mg/m3。

3.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现在照片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超标倍数为2.8倍,《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属初次违法,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超标与检修导致有机液体洒落有关,具有偶发性也非主观故意,且你公司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对听证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下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申请免予处罚的主张,陈述理由为:1.公司没有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动机;2.异味没有散发到厂区外,环境污染影响较小,附件居民没有投诉,属于情节轻微;3.针对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整理整顿了厂区无组织排放点和物质,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不超标;4.加强了日常管理及人员管理,加大了安环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加快了污水处理区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调试;5.公司是上市后备企业,解决了很多弱势群众就业问题,拟近年于创业板上市,若被处罚将影响如期上市。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你公司具有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情节,我局已从轻处罚,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听证请求我局不予采纳。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