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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01 17:52 字体:【

当 事 人:胡逸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50129XXXX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元普庵村6组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常德市经开区石门桥镇元普庵村6组的一家樟脑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由你个人投资建设,总投资额为20万元,于2021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时使用一台燃烧木材的蒸汽发生器,产生并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厂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建成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厂属于简化管理类,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投产排污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明细》、交易收款记录截图、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樟脑油厂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依据,拟对你处罚款25.4万元,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2年2月9日,你向我局递交《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请》,主要陈述以下理由:1.你初次违法,生产时间较短,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经水幕除尘处理后排放,污染较小,对环境的危害轻微。2.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检查之后你立即自行关停生产经营,并主动联系施工方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和清理,对厂区进行“两断三清”。3.处罚金额高,超过你承受能力。请求我局对其免于处罚。综合考虑你的樟脑油厂生产时间较短,检查后立即停产并组织拆除,于2022年2月21日前完成了“两断三清”,我局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日